首 页 农业概况 新闻中心 产业之窗 招商引资 供求信息 价格行情 实用技术 质量安全 农博会 新农村建设
沈阳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办法
作者: 来源: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等八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农发[2006]6号),搞好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工作,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范围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范围是:以粮食、油料、蔬菜、林果、花卉、食用菌、药材、畜禽、水产以及土特产品等为基础产业,从事种植、养殖、科技开发、良种繁育、加工、包装、贮藏、贸易等生产经营活动,与农业和农民有密切的产销关系,能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企业。
二、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条件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二)企业规模。从事种植、养殖、良种繁育的农事企业,总资产在5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从事农产品加工、包装、贮藏的企业,总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从事农产品贸易的企业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效益。从事种植、养殖、良种繁育的农事企业,年实现利税在100万元以上;从事农产品加工、包装、贮藏、贸易的企业,年实现利税在200万元以上。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四)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五)企业带动能力。企业在当地有稳定的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与农户有产销合同,带动农户数量农事企业在200户以上、加工或经销企业在500户以上。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标准,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
对具有较强农业科技研发和科技创新能力、产品科技含量较高的企业,或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农业科技示范企业,以及农产品出口创汇企业,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三、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填报《沈阳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提供企业运营报告、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企业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据的企业带动能力证明、与农户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等相关附件。
(二)申报企业向所在地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经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后,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市直所属企业向市直主管部门申报,由主管部门向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
(三)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复核申报材料,提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认定。
(四)经审批、认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由市政府委托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对外公布、颁发证书。
四、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监测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从认定之日起,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价,并重新予以确认。具体监测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进入监测期后,按要求填报《沈阳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提供近两年企业运行情况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企业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据的带动农户情况证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等相关资料。
2、各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的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并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企业报送的基础材料,对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复核,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监测报告,提交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的监测合格企业,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布。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附:沈阳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八年四月
 
 
 
自然情况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或企业负责人
 
经济性质
 
营业执照编号
 
注册地址
 
企业代码
 
建厂时间
 
企业总人数
 
专业技术人员数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经营
总资产(万元)
 
流动资金(万元)
 
净资产(万元)
 
负债率(%)
 
年销售收入   (万元)
 
银行信用等级
 
年缴税金额   (万元)
 
年利润(万元)
 
带动农户数量(户)
 
带动基地规模
 
 
产品情况
产品名称及其  品种
 
年设计(生产)  能力
 
年实际(生产)产量
 
(注册)商标
 
产销率(%)
 
 
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区县(市)人民政府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沈阳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市农村经济委员会:024-22741373
沈阳市农委信息中心:
024-23768212
沈阳市土肥工作站:024-86526703
沈阳市植物保护站:024-86526783
沈阳市农机监理所:024-24821628
沈阳铁路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
024-23415142
沈阳市兽药饲料监察所电话: 024-86424785
沈阳市种畜禽监督管理站(草原站): 024-86622482
沈阳市饲料工业管理办公室:
024-24845112
市农业执法支队: 024-24183992
农村经营管理总站:024-22722937
市农业环保监测站:024-86526526
市水产技术推广站:024-24183965
沈阳市农业110: 024-86542745
主办: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承办: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 电话(传真):23768212 邮编:110013

地址:沈阳市市府大路260号 | 辽ICP备06015628号 辽ICP备060156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