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经2008年4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是沈阳市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特点,总结本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多年来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经验完善而成的,它对沈阳市农产品产地管理、生产管理、经营管理、农产品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做出了具体可行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它的颁布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保障了我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顺利实施。
为了宣传贯彻这项政府规章,市政府于6月3日在兴隆大家庭共享大厅召开了“《沈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副秘书长公维伦同志在会上做了重要讲话。
农产品质量安全处
2008年6月4日